当夫妻两人不在一个城市时,办理离婚证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就需要两人回到同一地点。而诉讼离婚,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不同方式有不同流程和规定。
一、两个人不在一个城市怎么办理离婚证
两个人不在一个城市办理离婚证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即使两人不在一个城市,也需要双方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具体流程为:首先,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如果两人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或者不方便回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离婚一般先由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异地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
异地无法直接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回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
1、申请阶段
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冷静期阶段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3、审查和登记阶段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异地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异地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一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况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男方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工作超过一年,女方想要离婚,女方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为了方便未离开住所地一方进行诉讼,减少其诉讼成本和不便。
2、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况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到外地打工,男方起诉离婚,如果女方在某一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男方应向女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若女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男方则可以在自己起诉时女方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两个人不在一个城市办理离婚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每种途径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流程。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遇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诸多复杂问题。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