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收养关系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符合收养条件,应及时办理收养登记;若不符合收养条件,可能需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需另行安置被收养人。

在我国,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然而实际生活中存在未登记收养关系的情况。

对于未登记但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如果收养人满足这些条件,就应当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办理登记时,收养人、送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完成登记后,收养关系便具有了合法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若未登记且不符合收养条件。此时收养关系可能不受法律保护,需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送养人要另行妥善安置被收养人。例如,若收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导致无法给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解除收养关系,让被收养人回归到更适合其成长的环境中。

此外,对于事实收养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基于社会伦理和实际生活情况存在,但在法律层面上,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收养关系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所以,无论是收养人还是送养人,都应当重视收养登记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收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未登记收养关系怎么处理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