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而抵押权和质权之间的优先顺序,需根据设立时间等情况判断,先设立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

在探讨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顺序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综合判断。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基于留置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了一定的加工、保管等行为,从而使其价值得以保存或增加,赋予留置权优先地位,有利于保障留置权人基于该动产而付出的劳动和成本。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之后汽车出现故障送到丙修理厂维修,甲未支付修理费,丙依法对汽车行使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乙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丙的留置权也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抵押权和质权的优先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若抵押权先进行了登记,而质权后设立交付,那么抵押权优先;反之,若质权先交付,抵押权后登记,则质权优先。比如,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该批货物质押给丙并交付给丙占有。此时,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

总之,在处理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顺序问题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例中的设立时间、交付情况等因素,准确判断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质押留置谁优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