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股权孳息收取权、对出质人处分行为的限制权等权利;承担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凭证、在质权消灭时返还质押股权等义务。

在股权质押中,债权人享有一系列重要权利。首先是优先受偿权,这是股权质押债权人的核心权利之一。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例如,A公司向B银行借款,并以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若A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B银行在处置该质押股权时,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能够优先获得清偿款项,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其次是股权孳息收取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所产生的孳息。这些孳息包括股息、红利等。比如,出质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在质押期间该上市公司发放股息,债权人有权收取这些股息,以增加自身的债权保障。

债权人对出质人处分行为具有限制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的股权。这一权利保障了质权人的利益,防止出质人随意处置质押股权而损害质权人的权益。如果出质人擅自转让,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与此同时,债权人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凭证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股权凭证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债权人保管的股权证书因自身疏忽导致丢失,给债务人或出质人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另外,在质权消灭时,债权人有返还质押股权的义务。当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债务,或者出现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股权返还给出质人,以恢复出质人对股权的完整权利。

股权质押债权人获得什么权利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