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离婚时,财产判决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个人财产通常判决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分居两年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它只是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参考因素。而对于财产的判决,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需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不参与分割,仍归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夫妻共同财产则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先由双方协议处理的原则。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议进行分割。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双方的意愿。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判决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比如,在分割房产时,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且女方获得了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在房产的分配上可能会适当倾向于女方。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
此外,如果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