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离婚时的分割需根据多种情况确定,如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可能是一方个人财产不分割,也可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一方婚前购房 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且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购房 1.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2.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特殊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了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协议,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离婚时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另外,在分割房屋时,还需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若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归属,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