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没到期房东要出售,应遵循法定程序和保障租客权益。房东需提前通知租客,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若租客不购买,在租赁期内,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房屋,有提前通知租客的义务。一般来说,要给租客合理的时间来做准备和决定。这是因为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就是在房东要出售房屋时,如果有其他人出价购买,租客在相同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如果房东未通知租客就将房屋出售,侵犯了租客的优先购买权,租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租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请求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
若租客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房东可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不过,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也不能要求租客提前搬走。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有效,租客可以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该房屋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在实际操作中,房东在出售房屋时,应积极与租客沟通,尽量减少对租客正常生活的影响。例如,在带潜在买家看房时,要提前与租客协商好时间,避免打扰租客。而租客也应配合房东的合理要求,共同妥善处理房屋出售事宜。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