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释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应取保候审保证金)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此时,司法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若选择交纳保证金,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案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相对不大,所以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刑罚,但如果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也可以取保候审。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这些特殊群体,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证金的交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选择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时,就要交纳保释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按照决定机关的要求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保证金的退还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