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无效婚姻一般在人民法院办理手续,因为无效婚姻需经法院依法判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应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首先要明确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其效力的认定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为无效婚姻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只有法院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准确认定婚姻是否无效。例如,重婚这种严重违反婚姻制度的行为,必须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对于可撤销婚姻,无论是受胁迫结婚还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以受胁迫结婚为例,受胁迫方在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受胁迫而结婚的。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确实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会依法撤销该婚姻关系。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能够自由表达意愿后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之,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撤销手续的办理都要通过人民法院,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