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不执行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判断。若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不执行招标结果的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执行招标,通常不认定为违法。
在招标活动中,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方面:如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等不执行招标的情况,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损害了中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规定,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要赔偿中标人所遭受的损失。例如,中标人因准备履行合同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招标人不执行招标导致中标人这些成本无法收回,招标人就需要进行赔偿。
投标人方面:若投标人中标后不执行招标,也就是放弃中标项目,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来履行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然而,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比如发生自然灾害、政策重大调整等导致招标无法执行,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为违法。但相关方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总之,招标不执行是否违法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