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诈骗罪与违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目的、行为表现、履行能力和对财物的处置等方面。违约通常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签订、履行合同。
主观目的不同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违约方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只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如经营不善、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企业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成本增加,无法按照原合同价格交付货物,但其本意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诈骗犯罪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他们从一开始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行为表现方面也存在差异。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合同条款也是基于真实的交易意图制定的。在履行过程中,会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履行合同,如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寻求解决方案等。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如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履约能力、虚假担保等,诱使对方签订合同。比如,骗子谎称自己拥有大量的货物和先进的生产设备,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收取货款后却消失不见。
履行能力是判断的重要依据。违约方通常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有合理的预期能够获得履行能力。只是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履行能力出现问题。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故意签订合同。
对财物的处置也能反映二者的不同。违约方在取得对方财物后,会将其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即使最终无法履行合同,也会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承担责任。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往往会将其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导致财物无法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