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伤残鉴定主要鉴定骨折所在部位及其相关联的功能区域,包括骨折的四肢、脊柱、肋骨等部位,同时会评估这些部位骨折后对关节活动、肢体功能、神经功能、肌肉力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在骨折后进行伤残鉴定时,具体鉴定的部位与骨折发生的位置密切相关。首先是四肢骨折,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上肢骨折,如肱骨、尺骨、桡骨等部位,鉴定时不仅关注骨折的愈合情况,还会着重评估手部的功能,因为手部的精细动作对于日常生活和工作至关重要。例如,腕关节附近的骨折可能会影响手腕的屈伸、旋转等活动,进而影响抓握、书写等功能。下肢骨折,像股骨、胫骨、腓骨等,重点在于鉴定下肢的负重、行走、关节活动等功能。膝关节骨折可能会导致膝关节的屈伸受限,影响正常的行走和上下楼梯。
脊柱骨折也是鉴定的重要部位。脊柱承载着人体的重量并保护着脊髓神经,胸腰椎骨折可能会导致椎体压缩变形,影响脊柱的稳定性,还可能损伤脊髓神经,造成下肢的感觉、运动障碍,甚至大小便失禁等严重后果。在鉴定时,会通过影像学检查评估脊柱的形态、骨折的程度,以及神经功能的受损情况。
肋骨骨折同样不容忽视。多根肋骨骨折可能会影响胸廓的稳定性和呼吸功能。鉴定时会检查胸廓的外观、呼吸运动的幅度等,以确定骨折对呼吸功能造成的影响程度。
此外,骨折部位周围的神经、血管、肌肉等组织也会纳入鉴定范围。因为骨折可能会损伤周围的神经,导致感觉减退、麻木等症状;损伤血管会影响局部的血液循环;而肌肉损伤或长时间的制动可能会导致肌肉萎缩,影响肢体的力量和运动功能。总之,骨折后伤残鉴定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评估过程,旨在准确判断骨折及其并发症对身体功能造成的影响程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