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鉴定费用一般是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承担方,通常可能由败诉方承担,也可能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是确定伤者伤残程度、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伤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主动申请伤残鉴定,此时鉴定费用就由申请鉴定的伤者一方先行垫付。
从法律角度和司法实践来看,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有多种。其一,如果伤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赔偿纠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若伤者胜诉,那么伤残鉴定费用一般会被认定为合理的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侵权方承担。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诉讼中,法院判决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伤者前期垫付的伤残鉴定费用就会由肇事方支付给伤者。
其二,若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分担鉴定费用是常见的处理方式。比如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伤残鉴定费用也会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约定承担鉴定费用,那么在符合条件时,保险公司会承担这部分费用。例如一些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合理的鉴定费用,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合同约定可能不同,具体要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总之,交通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诉讼结果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