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不合理不一定能直接解除合同,需要看不合理的具体情况。若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受损害方也有相应的解除途径;但如果只是轻微不合理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则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在法律层面,合同的解除有着严格的规定。当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一些商业合作中,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资金的困境,签订了一份利润分配严重偏向自己的合同,使得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受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合同。
如果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一方将某种普通商品误认为是具有特殊价值的商品而签订了购买合同,这种基于错误认识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例如,一方故意隐瞒产品的重大缺陷,诱使另一方签订购买合同,受欺诈方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如果协议只是存在一些轻微的不合理,并没有达到上述法定情形的程度,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约束力,随意解除合同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并且自己也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认为协议不合理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