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开庭最后陈述应依据自身情况,从悔悟、认识、请求等方面表达。可表明对犯罪行为的悔悟,阐述对自身行为危害的认识,还可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自身情况从轻处罚。

网络诈骗案件开庭的最后陈述环节,内容的表达至关重要,它可能会对最终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被告人真心悔悟,可在陈述中诚恳表达。比如“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悔恨。自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我日夜都在反思自己的过错,我为自己的贪婪和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种悔悟的表达能体现出被告人对自身行为的正确态度。

要清晰阐述对网络诈骗行为危害的认识。网络诈骗不仅会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精神造成打击,甚至影响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可以这样说“我知道我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他们可能因为我的诈骗而生活陷入困境,有的被害人甚至因此患上了精神疾病。我也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安全和信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让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有深刻认知。

如果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也可在最后陈述中提及。例如“在案发后,我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且我愿意尽我所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弥补我的过错。”

最后,可以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给予从轻处罚。“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我的悔罪表现、坦白情节以及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在今后的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如果是被害人一方进行最后陈述,可以着重表达诈骗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伤害,包括经济损失、精神痛苦等,同时可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络诈骗开庭最后陈述怎么说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