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和监外执行区别较大,二者在适用对象、执行地点、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从适用对象来看。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案件还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尚未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而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则是已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意味着他们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并被定罪量刑。
执行地点不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居住地等相对自由的场所等待诉讼程序的推进,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而监外执行的罪犯虽然不在监狱内服刑,但也是在特定的社区等场所接受监管和改造。
适用条件有别。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而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最后,二者的法律依据也不同。取保候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手段。监外执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在多个关键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它们各自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