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此外,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形除外。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适用。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破坏,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通常不能取保候审。比如一些实施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嫌疑人,他们的行为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这类人一般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累犯不能轻易取保候审。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他们再次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高,所以原则上不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集团的主犯也通常不能取保候审。主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对整个犯罪活动的策划、实施等负有主要责任,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较大,若对其取保候审,可能会继续组织、指挥犯罪活动,不利于案件的侦查和社会的稳定。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取保候审。这种行为反映出其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程序,缺乏配合司法机关的诚意,且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不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这些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形,则可以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的同时,也兼顾了人道主义和司法程序的合理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