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延期发放工资,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劳动者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延期发放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在赔偿计算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劳动者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延期发放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那么公司除了要支付小李应得的工资外,还需支付加付赔偿金,赔偿金范围在15000元(5000×3×100%)到7500元(5000×3×50%)之间。同时,如果小李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需支付小李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7500元(5000×3.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