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更为严重。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强调被传唤人自行到案,是一种通知性质的措施;而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从定义本质来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主要是基于被传唤人配合调查的意愿,是一种相对温和的程序要求。被传唤人在接到传唤通知后,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即可。而拘传则不同,它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手段。如果被传唤人拒绝配合,可能就会面临拘传。
在强制力度方面,传唤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例如,犯罪嫌疑人接到传唤通知后,虽然有义务到案,但如果其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案,如突发疾病等,可以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以另行安排时间。而拘传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司法机关可以使用戒具等强制方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比如,对于一些可能存在逃避侦查、审判风险的人员,司法机关会直接采取拘传措施,以确保其到案接受调查。
最后,从法律后果角度分析,被传唤人通常只是作为案件的相关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等,一般不会直接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而被拘传的人往往是涉嫌犯罪,拘传是进一步侦查、审判程序的前奏,后续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甚至可能被定罪量刑。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拘传比传唤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