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需区分不同情况。对于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借贷合同中,履行地的认定至关重要,它涉及到诉讼管辖等诸多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例如,甲和乙签订的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地点为甲的住所地,那么该住所地就是该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借贷合同并没有对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需要进一步区分不同情形。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此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出借人所在地则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以网络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若通过网络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由于交付和接收借款的地点具有虚拟性,难以明确具体的履行地,同样也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来确定履行地。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借贷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借贷纠纷中的管辖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循,关键在于是否有约定以及接受货币一方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