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一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对于能够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归该方所有;对于无法明确归属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通常会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在我国,合法的婚姻关系是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标志的。如果男女双方未领结婚证,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离婚”的程序,只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
当涉及财产分割时,首先倡导双方自行协商。因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使用、管理等情况最为了解,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能够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这种方式不仅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还能节省时间和精力。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能够证明是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单独获得的财产,应当归该方所有。例如,一方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并且有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那么在分割时就应归其个人所有。
而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由于无法明确区分各自的份额,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比如双方在购买房产时的出资比例,在经营生意时各自的付出等因素来进行分割。同时,也会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此外,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生活困难,另一方可能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总之,未领结婚证的财产分割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