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离婚时的分割需根据房屋的权属情况、建造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方式包括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竞价取得、对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等。
要明确农村房屋的产权归属。如果该房屋是婚前一方建造或者购买的,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男方在婚前自己出资建造了农村房屋,且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在离婚时,女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如果是婚后建造的农村房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有多种,一种是由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可以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来确定。比如,夫妻婚后共同建造了房屋,离婚时,一方想要获得房屋,就需要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若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然后给予另一方相应的价款。例如,夫妻双方都希望在离婚后继续居住在农村房屋内,就可以通过竞价来决定房屋归属。
另外,如果农村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增值的情况,增值部分也可以进行分割。比如,因为当地农村发展,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价值上升,导致房屋增值,对于增值部分,双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同时,如果农村房屋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比如是夫妻与一方父母共同出资建造的,那么在离婚分割时,需要先进行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再进行离婚分割。总之,农村房屋离婚时的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