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送养人的包括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未成年人的父母、非监护人且无监护权转移的人、未满足法定送养条件的监护人、被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等非法持有儿童者。
在收养法律关系中,送养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下几类主体不能作为送养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送养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这意味着,如果父母双方都具备抚养能力且不存在特殊困难,是不允许将子女送养的。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随意送养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非监护人且没有经过合法的监护权转移程序的人不能送养儿童。监护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只有合法的监护人才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送养被监护人。例如,儿童的亲戚、朋友,如果没有获得法定的监护权,就无权将儿童送养。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如果监护人未满足这些条件而擅自送养,也是不合法的。
最后,像人贩子等非法持有儿童的主体,他们本身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没有任何权利送养儿童。儿童被拐卖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应通过合法的程序寻找其亲生父母或妥善安置,而不是由这些非法行为人进行送养。
总之,送养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