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主要有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出资购房、父母出资购房、夫妻共同受赠或继承房产等几种类型。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若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共同出资购房。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无论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按照夫妻双方的意愿进行分割,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能会采取竞价取得、作价补偿、拍卖分割等方式。

父母出资购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受赠或继承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房产,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政策性房产,其分割方式可能会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和影响。总之,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离婚房产分割有几种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