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即交通事故复核,一般需要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这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三十日的期限并不包含现场勘查的时间。如果复核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该期限。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
此外,在实践中,具体的复核时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如果事故情况较为简单,证据清晰,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完成复核;但要是涉及多车连环相撞、人员伤亡严重、现场证据难以收集等复杂情况,复核所需时间可能会接近三十日甚至因特殊情况而延长。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会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会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所以,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通常是三十日,但实际时间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