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一般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是以抵押物为限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属于物的担保。连带责任通常是人的担保方式中保证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有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抵押人才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表明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基于抵押物本身。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当甲到期不能还款时,乙只能就丙提供抵押的房屋进行处置,以房屋变现的价款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能要求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还款责任,即抵押人通常不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连带责任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抵押人一般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如果抵押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抵押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抵押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有相关的特殊约定。

抵押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