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的流程主要包括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时间规定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审查逮捕期限7天,审查起诉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

一、受理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等。如果材料不全,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这个受理的过程一般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通常会尽快完成,以确保案件能及时进入后续程序。

二、审查逮捕阶段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检察院必须在7天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检察院审查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三、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

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检察院流程及时间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