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分手,法院会根据房产登记情况、出资情况、双方对于房产的约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决。
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由该方出资,一般会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恋爱期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后续也一直由其偿还贷款,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分手时该房屋通常归登记方所有。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由一方出资,这种情况较为复杂。若出资方能够证明其出资目的是为了结婚,而最终双方未能结婚,出资方可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份额。例如出资方保留了完整的购房资金支付凭证,且有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购房是为了共同组建家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方适当返还部分出资款。
当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双方都有出资时,一般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比如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后续也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分手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出资额来分割房屋。若双方无法就分割达成一致,可能会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按照比例进行折价补偿。
此外,如果双方对于房屋的归属有书面约定,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进行判决。比如双方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在分手时的处理方式,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会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在实际判决中,法院还会考虑到双方恋爱期间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赠与的情形等。如果一方出资是明确表示赠与对方的,那么该出资可能无法要求返还。总之,恋爱期间买房分手的房产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双方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