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财产分割需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要考虑农村财产的特点,如宅基地房屋等。
在农村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不参与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商方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例如,若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
在农村,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需要特别关注。比如宅基地房屋,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建造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其使用权通常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在分割时,可能要考虑到房屋的居住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另外,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农村离婚财产分割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