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离婚一方伪造债务,需从债务形成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凭证真实性、债权人与当事人关系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在离婚案件中,准确认定一方是否伪造债务至关重要。债务形成时间是关键因素之一。如果债务是在夫妻关系恶化、离婚诉讼期间突然出现,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背景,那么就存在伪造的嫌疑。例如,一方在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后,突然拿出一张大额借条,称是为家庭生活所借,但在此之前从未提及过该债务,这种情况就需要重点审查。
借款用途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真实的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医疗等合理支出。如果所谓的债务用途不合理,如用于明显与家庭无关的个人奢侈消费,或者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记录来证明借款的去向,那么很可能是伪造的。比如,一方声称借款用于购买家庭房产,但却拿不出房产购买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
借款凭证的真实性也不容忽视。要审查借条、合同等借款凭证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包括凭证的书写风格、签字是否真实、是否有涂改痕迹等。有时,一方可能会模仿对方签字或者篡改借条金额等。同时,还要核实借款的交付方式,如果是大额借款,仅有借条而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等交付凭证,也难以认定债务的真实性。
债权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也能提供线索。如果债权人是负债一方的亲属、朋友,那么他们之间可能存在串通伪造债务的可能性。法院通常会更加谨慎地审查这类债务,可能会要求债权人出庭作证,详细说明借款的过程和背景。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查当事人的财务状况、资金流向等,来进一步判断债务的真实性。如果一方在伪造债务后,将资金转移到自己或者关联人的账户,这也是认定伪造债务的重要线索。总之,认定离婚一方伪造债务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