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三缓三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的这三年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判三”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刑罚判定。而“缓三”是指缓刑三年,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并非独立的刑种。它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对其进行考察。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若在这三年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严格遵守规定,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就会面临撤销缓刑的后果。若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会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情节严重的,也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判三缓三体现了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