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配偶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承担。主要是当担保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配偶要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担保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担保债务。

在法律层面,通常担保人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其配偶并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原则上不承担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使担保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果在担保过程中,配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者配偶虽未签字但事后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追认,这种情况下,担保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要与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夫妻二人共同为朋友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合同上都签了字,那么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夫妻二人都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当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配偶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担保所获得的利益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夫妻共同生活方面,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店铺等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配偶没有直接参与担保行为,也可能被认定需要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严格,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担保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法院才会判决担保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配偶连带责任限制是什么情况(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