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等步骤。
所需材料:首先是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该表可在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官网下载或到其办公地点领取,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工伤相关情况。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是关键,这些材料能反映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比如X光片、CT报告、病历本等。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必不可少,它是认定该伤害属于工伤的重要依据。此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等,用于确认申请人身份。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可能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属于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流程:第一步是提出申请,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一般是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步为审核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会及时受理申请。第三步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最后一步是出具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作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