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两主房子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归其中一方,也可能双方共有,要依据房屋产权登记、建房审批文件、出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房屋产权登记是关键依据。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上该房屋归登记人所有。例如,甲和乙是一户中两个户主,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那么从物权公示的角度,甲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若另一方能证明存在借名登记等情况,房屋归属可能会有变化。
建房审批文件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农村,建房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若审批文件上有双方名字,说明双方都有参与建房的资格和权利,房屋可能为双方共有。比如审批文件上同时有甲和乙的名字,在后续房屋归属认定时,会考虑双方对房屋都有一定权益。
出资情况也影响房屋归属判断。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建设或购买有出资,可能享有相应权益。可能是按份共有,也可能根据双方约定或实际情况确定权益比例。例如,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乙能提供出资转账记录等证据,乙可以主张对房屋的部分权益。
此外,还可能存在家庭协议等情况。如果双方签订了关于房屋归属的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房屋归属。总之,一户两主房子归属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