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伤情需按照委托、受理、检查检验、分析评定、出具鉴定文书等步骤进行,综合运用多种专业方法和标准来确定损伤程度。

首先是委托环节。一般由办案单位、律师事务所等提出委托申请,委托时需提供全面的材料,包括医院的病历、影像学检查资料(如X光片、CT片等)、案件相关的调查材料等。这些材料是法医了解伤者受伤情况和过程的重要依据。

接着是受理阶段。法医会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法医鉴定的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如果材料不完整,会要求委托方补充。只有在符合受理条件时,才会正式受理该鉴定。

然后进行检查检验。法医会对伤者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查看损伤的部位、形态、大小、深度等特征。同时,可能会借助各种先进的医学仪器进行辅助检查,如超声、磁共振成像(MRI)等,以更准确地了解内部组织和器官的损伤情况。对于一些复杂的伤情,可能还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血液、尿液等样本,辅助判断伤情。

之后是分析评定。法医依据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和检查结果,结合国家制定的相关伤情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对伤者的损伤程度进行科学分析和评定。在评定过程中,要考虑损伤的当时情况以及损伤的后果和结局,综合判断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

最后是出具鉴定文书。鉴定完成后,法医会制作详细的鉴定文书,文书中会记录鉴定的过程、依据、结果等内容。鉴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整个法医鉴定伤情的过程严谨、科学,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医鉴定怎么鉴定伤情(0)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