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不一定能要求赔偿。只有在男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女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男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男方要求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例如,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这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给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和情感上的痛苦,女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抚慰。
然而,如果男方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仅仅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提出离婚,女方一般不能要求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婚姻关系的破裂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单纯地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赔偿。
此外,女方要求赔偿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提出。一般来说,应该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总之,女方能否在男方要求离婚时获得赔偿,关键在于男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