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诉讼中证明的事实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

借条欠条都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借条通常是因借款而产生,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款凭证。它直接体现了借贷关系的存在,证明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只要借条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有实际的借款交付行为,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

欠条则是由于多种原因产生,比如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其他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相应义务而向对方出具的欠款凭证。它证明的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基于借款事实。同样,只要欠条的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也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中,二者的举证责任有所区别。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而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此外,二者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可能不同。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要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欠条如果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同样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借条和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使用时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来选择合适的凭证,并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

欠条还是借条具有法律效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