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房的情况下,物业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房屋未交付给业主之前,业主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建设单位。
从法律逻辑来看,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是一种服务提供与接受的契约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服务关系通常是从房屋交付开始的。在交房前,建设单位是房屋的实际控制者和责任主体。例如,在房屋建设完成到交付业主的这段时间内,建设单位可能还在进行一些收尾工作,如绿化完善、基础设施调试等,这些工作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可能存在交叉和衔接,所以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费是合理的。
从实际操作层面分析,在交房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向业主提供房屋达到交付标准的相关证明。如果在未交房期间就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这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因为业主无法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也就无法真正从物业服务中受益。
不过,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如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房手续,那么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的规定时间届满之日起,物业费可能会由业主承担。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业主的过错导致交房延迟。总之,在正常未交房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费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