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此外,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方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规定情形的除外。这里所指的严重暴力犯罪,涵盖了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
从立法目的理解,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犯,他们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累犯是多次犯罪,其犯罪习性较难改变;犯罪集团的主犯在犯罪组织中起到关键作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表明其没有真诚悔悟且可能会继续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例如,对于一些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因为这类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若将其取保候审,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安,也难以保证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对于那些虽然不属于明确列举的禁止情形,但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取保候审可能会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也会谨慎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