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骗取政府补偿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具体适用何种罪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如果伪造合同骗取政府补偿的行为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作出了规定。当伪造合同骗取政府补偿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又具备诈骗罪的特征,即通过虚构事实(伪造合同)使政府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基于该错误认识给予补偿,骗取了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具体构成何种罪名,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发生的具体场景、合同的性质和作用等因素。例如,如果该合同并非在典型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使用,而是单纯作为骗取补偿的手段,更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罪;如果是在正常的商业交易等合同行为框架内实施诈骗,更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无论构成哪种罪名,伪造合同骗取政府补偿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