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应在24小时以内下发逮捕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让家属及时知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无法通知”的情形在相关规定中有明确界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包括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通知家属的方式通常是将逮捕通知书以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犯罪嫌疑人家属处。逮捕通知书中会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涉嫌的罪名、执行逮捕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并且,一旦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家属而言,及时收到逮捕通知书可以让他们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处境,为其委托辩护人等提供时间上的保障,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公开、透明的体现,确保整个司法活动在合法、规范的轨道上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