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赔偿数额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首先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赔偿数额,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规定一方违约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就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
当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赔偿损失是常见的一种方式,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的损毁、运输费用的额外支出等。间接损失则是指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利润损失等,但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继续履行也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货物。
采取补救措施同样适用于一些情况。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采取修理、返工、改建等补救措施。
另外,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并用。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总之,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的赔偿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来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