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但一方不愿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办理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当出现感情破裂且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协议离婚的途径就行不通了,此时诉讼离婚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中应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同时要清晰地阐述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还需详细说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列举双方感情破裂的具体事例等。
接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关重要。常见的证据类型有:双方争吵、分居的相关证明,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家庭暴力的证据,像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等。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有权利进行陈述和辩论。原告要围绕自己主张的感情破裂事实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则可以进行反驳和答辩。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就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比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