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中,医药费通常由实施伤害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若存在多个侵权人,他们需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若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平均承担。特殊情况下,如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法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以,故意伤害行为中的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药费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当存在多个侵权人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经法院查明甲的行为导致丙受伤程度占比 70%,乙占比 30%,那么甲需承担丙医药费的 70%,乙承担 30%。若无法明确两人责任大小,则平均分担医药费。
此外,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如,受害人在冲突发生时先进行挑衅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导致侵权人实施伤害行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受害人自身承担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主张医药费赔偿,需提供相应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若侵权人拒绝承担,受害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