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拥有多种权利,主要包括债权请求权、受领保持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支付令的权利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
首先是债权请求权,这是债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当债务人欠钱不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偿还债务。这种请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目的在于提醒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发送催款函的方式,明确告知债务人欠款的事实和还款的要求。
受领保持权意味着债权人有权接受债务人的还款,并合法保有该款项。即使债务人在还款后反悔,只要还款是基于真实的债务关系,债权人无需返还。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比如,甲欠乙钱,而丙又欠甲钱,甲却不积极向丙追讨,此时乙就可以代位甲向丙主张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债务人在明知自己有债务未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他人,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若债务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等,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