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债务人和普通债务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承担、债务产生依据、内部关系及追偿权等方面。共有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往往具有连带性,债务产生多基于共有关系;而普通债务人按约定或法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债务产生依据更为多样。
从债务责任承担方面来看。共有债务人之间通常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有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一个共有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其他共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于消灭。比如,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作为共有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丈夫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全部债务。而普通债务人一般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责任。若合同约定各普通债务人按比例承担债务,那么债权人只能要求每个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偿还债务。
在债务产生依据上存在差异。共有债务往往是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例如,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合伙人作为共有债务人,该债务是因为合伙这一共有关系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再如,家庭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是基于家庭共有关系。而普通债务人的债务产生依据较为广泛,可以基于合同约定、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多种原因产生。比如,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乙向甲借款,乙就是普通债务人,其债务依据就是借款合同。
内部关系不同。共有债务人之间由于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之间存在内部的债务分担问题。一个共有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共有债务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而普通债务人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不存在这种内部追偿关系,各自对自己的债务份额负责。
最后,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对于共有债务人,债权人的主张权利方式较为灵活,可以选择向部分或全部共有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对于普通债务人,债权人通常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份额分别向各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