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4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3天,即最长为17天。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天。这里的14天包含了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虽然在法律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有延长至30日的规定,但该规定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而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即使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其决定逮捕的时间最多延长3日,所以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7天。
在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期限,检察院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如果在期限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则会作出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将被继续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