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一般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在建设工程领域,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是具体的确定方式。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从工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为工程交付意味着承包人已经完成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发包人此时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若未支付,就应开始计算利息。比如工程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实际交付,那么利息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表明其已经完成了结算工作,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此时若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就应承担利息责任。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前面两种时间节点,那么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利息是合理的。
总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