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计算,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逾期利息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从法律原理来看,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逾期利息本质上也是一种损失赔偿方式,是对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补偿。当二者的适用不违背公平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是可以并用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支持二者并用。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以同时主张,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尊重合同约定,支持二者并用。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公司逾期付款,需按照未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同时还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这种情况下,若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二者并用。
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会审查二者并用后是否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用后,使违约方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合理,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例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而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相加后远远超过了正常的利息损失,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
总之,买卖合同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能否并用计算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损失情况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