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在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概念不同: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是一种订约行为,其目的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邮件,表示愿意以 5000 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就是一个要约。而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应,标志着合同的成立。若乙收到甲的邮件后,回复同意以 5000 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甲,这就是要约承诺。

构成要件不同: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而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法律效果不同: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要受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如果要约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表现形式不同:要约可以是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面对面交谈、电话沟通等。而要约承诺的表现形式通常与要约的形式相呼应,既可以是明示的方式,如明确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如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的行为。

要约和要约承诺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